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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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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18號黃瑞和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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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秀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18號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黃瑞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18號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應送達關係人黃瑞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8日民事裁定。

三、主文:認可NOOO DOOO ROO(尼爾‧雷)、GOOO    O TOOO(蔡嘉盈)自民國112年7月27日起共同收養黃OO(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黃OO(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由聲請人共同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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