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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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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96號陳品宏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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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品宏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96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品宏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8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陳品宏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189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 日下午2 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61元,及其中新臺幣10,111元自民國95年3 月21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927元,及其中新臺幣36,569元自民國95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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