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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001516號洪旗鍵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君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5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旗鍵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
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516號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洪旗鍵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洪旗鍵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壹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君股書記官 陳惠芳
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