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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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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熊典淔、王宇飛、王佑鼎、王佑琳、王佑祺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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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南院揚民亥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熊典淔、王宇飛、王佑鼎、王佑琳、王佑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熊典淔、王宇飛、王佑鼎、王佑琳、王佑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9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被告熊典淔、王宇飛為第2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被告王佑鼎、王佑琳、王佑祺為第3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亭延
訴訟代理人 游承諺
張春本
被   告 熊典淔
被      告 許秀雲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南基督真光教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漢
被   告 謝施秀霞
王葉阿雪
田世昌
田世昊
陳奕雯
莫梅芬
洪曾美花
陳家成
于慶茹
莫淑良
趙文禛
趙張竹蘭
趙薇薇
陳婉潔
王曉飛
王佑暄即王祥飛之承受訴訟人
王宇飛
蕭明
郭美華
孔令坡
王佑鼎
王佑琳
王佑祺
潘日昌
李台金
薛義興
呂佳峻
陳鳳雪
于怡萍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理人 謝馥蔓
被   告 吳瓊南即吳天暉之繼承人
吳順孝即吳天暉之繼承人
張文龍即蕭平、洪天助之承當訴訟人
侯淑芬即唐陳秀梅、唐文菁之承當訴訟人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吳瓊南、吳順孝應就被繼承人吳天暉所遺坐落臺南市永康區中興段64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44875分之63525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王佑暄應就被繼承人王祥飛所遺坐落臺南市永康區中興段64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159180分之9317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永康區中興段645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為:土地分歸原告所有;並由原告依附表一所示金額補償予被告。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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