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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000056號雷素津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南院揚民丙112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雷素津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聲明異議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雷素津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
異 議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雷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71495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