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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49號杜朝美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南院揚民映112年度司聲字第64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杜朝美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49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杜朝美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育菁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葉砡秀
相 對 人 杜朝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前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