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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855號吳良展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吳良展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85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吳良展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月30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26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