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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09號呂建科即呂來旺繼承人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建科即呂來旺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呂建科即呂來旺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609號
原 告 呂清全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蘇榕芝律師
陳乃慈律師
蔡麗珠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中獻律師
被 告 呂宗龍
呂芃慧即呂來旺繼承人
呂筵絲即呂來旺繼承人
呂淑華即呂來旺繼承人
呂坤松即呂來旺繼承人
嚴呂雪即呂來旺繼承人
林呂月凰即呂來旺繼承人
呂清慰即呂來旺繼承人
呂政朋即呂來旺繼承人
呂建科即呂來旺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
主 文
一、被告呂芃慧、呂筵絲、呂淑華、呂坤松、嚴呂雪、林呂月凰、呂清慰、呂政朋及呂建科,應就被繼承人呂來旺所遺坐落臺南市南化區中坑段289地號(權利範圍:20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南化區中坑段289地號,應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1,07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1,07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呂芃慧、呂筵絲、呂淑華、呂坤松、嚴呂雪、林呂月凰、呂清慰、呂政朋、呂建科取得,並按權利範圍20分之4保持公同共有;編號丙部分、面積3,2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呂宗龍取得。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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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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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部分比例
(即訴訟費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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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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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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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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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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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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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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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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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芃慧、呂筵絲、呂淑華、呂坤松、嚴呂雪、林呂月凰、呂清慰、呂政朋、呂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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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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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