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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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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09號呂建科即呂來旺繼承人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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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建科即呂來旺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呂建科即呂來旺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609號
原   告 呂清全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蘇榕芝律師
      陳乃慈律師 
      蔡麗珠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中獻律師
被   告 呂宗龍  
      呂芃慧即呂來旺繼承人
      呂筵絲即呂來旺繼承人
      呂淑華即呂來旺繼承人
      呂坤松即呂來旺繼承人
      嚴呂雪即呂來旺繼承人
      林呂月凰即呂來旺繼承人
      呂清慰即呂來旺繼承人
      呂政朋即呂來旺繼承人
      呂建科即呂來旺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
    主  文
一、被告呂芃慧、呂筵絲、呂淑華、呂坤松、嚴呂雪、林呂月凰、呂清慰、呂政朋及呂建科,應就被繼承人呂來旺所遺坐落臺南市南化區中坑段289地號(權利範圍:20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南化區中坑段289地號,應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1,07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1,07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呂芃慧、呂筵絲、呂淑華、呂坤松、嚴呂雪、林呂月凰、呂清慰、呂政朋、呂建科取得,並按權利範圍20分之4保持公同共有;編號丙部分、面積3,2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呂宗龍取得。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即訴訟費用比例)
1
呂清全
          1/5
2
呂宗龍
          3/5
3
呂芃慧、呂筵絲、呂淑華、呂坤松、嚴呂雪、林呂月凰、呂清慰、呂政朋、呂建科
  公同共有1/5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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