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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17號林志生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志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17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志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61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張凱淯
謝景宇
被 告 林志生
林明哲 住臺南市永康區永中街100巷15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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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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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在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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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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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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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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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文化段81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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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分之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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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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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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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文化段788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永康區永二街245巷27之9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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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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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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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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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銀行北台南分行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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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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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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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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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安平分行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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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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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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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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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安平分行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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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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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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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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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郵局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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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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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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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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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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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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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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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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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銀行東台南分行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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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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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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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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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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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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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