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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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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17號林志生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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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志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17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志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61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張凱淯  
      謝景宇  
被   告 林志生  
      林明哲  住臺南市永康區永中街100巷15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
1
土地
臺南市永康區文化段810地號
100000分之1063
2
房屋
臺南市永康區文化段788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永康區永二街245巷27之9號2樓)
全部
3
存款
華南銀行北台南分行活存
101,295元
4
存款
臺灣銀行安平分行活存
202,294元
5
存款
臺灣銀行安平分行定存
1,300,000元
6
存款
永康郵局活存
502,680元
7
存款
台灣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活存
296,420元
8
存款
新光銀行東台南分行活存
97元
9
存款
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活存
12元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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