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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小字第544號鄭錦秀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錦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小字第544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鄭錦秀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小字第544號
原 告 林冠良
被 告 鄭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