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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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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小字第544號鄭錦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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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錦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小字第544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鄭錦秀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小字第544號
原   告 林冠良
被   告 鄭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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