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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540號黃宗義之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宗義之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54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宗義之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540號
原 告 黃宗堅
被 告 黃寬仁
黃張秀美
黃寬慧
黃淑玲
黃宗義
黃宗樑
傅孟融
傅建功
傅世輝
傅英媛
傅英姝
傅英嬋
傅姀姮
陳克紹
陳幸鐘
陳哲雄
陳敏雄
陳文典
陳瑞霞
陳素貞
陳永岳
受訴訟告知 沈金論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白河區仙草一段472地號土地(面積4270.28平方公尺),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