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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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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16號李智晃即李連頂之繼承人、劉惠麗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哲夫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美榮即李連頂之繼承人、陳玠君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乃恭即李連頂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摘要找補明細影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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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南院揚民水111年度訴字第16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智晃即李連頂之繼承人、劉惠麗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哲夫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美榮即李連頂之繼承人、陳玠君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乃恭即李連頂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摘要找補明細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陳玠君、李乃恭)、第150條及第151條(李智晃、劉惠麗、李哲夫、李美榮)。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1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智晃即李連頂之繼承人、劉惠麗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哲夫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美榮即李連頂之繼承人、陳玠君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乃恭即李連頂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摘要找補明細影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3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陳玠君、李乃恭)、第3次國外公示送達(李智晃、劉惠麗、李哲夫、李美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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