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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385號蘇玟綺之民事裁定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蘇玟綺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385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蘇玟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20日止延長安置三個月。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