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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630號被告張順豪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順豪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630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張順豪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63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柳俊佑
被 告 張順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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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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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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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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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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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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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17%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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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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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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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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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17%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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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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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