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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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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566號吳炳賢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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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炳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56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吳炳賢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二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56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柯奕妘 
被   告 吳炳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表  
編號
日期
門    號
積欠之電信費用(新臺幣)
積欠之補貼款(新臺幣)
1
102年5月4日
09712*****
(確實號碼,詳卷;又依債權讓與證明書之記載,原門號為0916693177)
3,210元
(按:台灣之星公司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門號所應繳納之電信費用乃合併列計)
5,537元
2
102年12月7日
09736*****
(確實號碼,詳卷)
4,651元
 
 
 
 
股       別:祿股
  • 發布日期:113-01-01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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