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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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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50號潘清義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5日函暨複丈成果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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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南院揚民水110年度訴字第1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清義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5日函暨複丈成果圖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潘清義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5日函暨複丈成果圖影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3月1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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