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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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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702號被告沈坤德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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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沈坤德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02號給付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沈坤德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7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蔡佳和  
           (送達代收人 柯宏賢)  
被   告 沈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萬3376元,及其中新臺幣36萬8957元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收取週年利率百分之12點4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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