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702號被告沈坤德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沈坤德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02號給付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沈坤德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7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蔡佳和
(送達代收人 柯宏賢)
被 告 沈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萬3376元,及其中新臺幣36萬8957元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收取週年利率百分之12點4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