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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59號謝明峰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師112年度家聲字第15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謝明峰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59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謝明峰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5日家事裁定。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函 稿 代 碼:F012-2 公示送達公告(聲請人)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