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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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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99號李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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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9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499號
原   告 李石獅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被   告 李後   
      李石成  
      李鴻寶  
      李鵬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之臺南市永康區東南段八六地號土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三十二點六平方公尺,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乙部分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後取得;編號丙部分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石成取得;編號丁部分面積九十九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被告李鴻寶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戊部分面積三十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鵬山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李後
3分之1
2
李石成
12分之4
3
李石獅(原告)
48分之1
4
李鴻寶
48分之11
5
李鵬山
12分之1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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