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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99號李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9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499號
原 告 李石獅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被 告 李後
李石成
李鴻寶
李鵬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之臺南市永康區東南段八六地號土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三十二點六平方公尺,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乙部分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後取得;編號丙部分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石成取得;編號丁部分面積九十九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被告李鴻寶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戊部分面積三十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鵬山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附表:
編號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1
|
李後
|
3分之1
|
2
|
李石成
|
12分之4
|
3
|
李石獅(原告)
|
48分之1
|
4
|
李鴻寶
|
48分之11
|
5
|
李鵬山
|
12分之1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