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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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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521號陳祺霖即(陳思遠即思遠工程行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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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祺霖即(陳思遠即思遠工程行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52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祺霖即(陳思遠即思遠工程行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5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白富中
被   告 陳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思遠即思遠工程行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思遠即思遠工程行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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