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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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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小字第615號陳賢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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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賢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小字第615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陳賢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6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   告 陳賢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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