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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小字第615號陳賢文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賢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小字第615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陳賢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6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 告 陳賢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