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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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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869號劉易翔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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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易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69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劉易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溢盛  
            鄭璟閎   
被   告 劉易翔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6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李佳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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