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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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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302號李文瑞之民事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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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寅112年度家護字第13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文瑞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1302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文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兩造所生之長子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姝妤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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