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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77號吳朝同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朝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77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吳朝同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57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王儀鳳
送達代收人 邱慶琳
被 告 吳朝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