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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16號張君毓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寅112年度婚字第2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君毓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16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
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君毓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長子乙○○(民國00年00月0日生)、長女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被告應自本判決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長子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確定由原告任之翌日起,至乙○○成年前一日(民國000年00月0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乙○○之扶養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伍元予原告,如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被告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
被告應自本判決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長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確定由原告任之翌日起,至甲○○成年前一日(民國000年0月00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甲○○之扶養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伍元予原告,如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 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被告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