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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528號李哲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哲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5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哲明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5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住同上
林怡君 住同上
被 告 李哲明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