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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529號吳艷珠、鄭育丞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南院揚民耕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艷珠、鄭育丞之民事答辯㈢狀、112年9月1日函、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通知及112年12月19日民事答辯㈣狀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艷
珠、鄭育丞之民事答辯㈢狀、112年9月1日函、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通知及112年12月19日民事答辯㈣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月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19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附記:第6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