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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18號卓連財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連財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18號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被告卓連財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418號
原 告 林智勇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黃昱凱律師
被 告 加仙旭
卓旻慧
兼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卓秀琴
被 告 卓連財
陶曉貞(即卓文能之繼承人)
陶世彬(即卓文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卓秀琴、加仙旭、卓旻慧、卓連財、陶曉貞、陶世彬應將坐落臺南市玉井區芒子芒段820地號土地如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0月18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820(A)部分,面積80平方公尺;編號820(B)部分,面積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所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575元,由被告卓秀琴、加仙旭、卓旻慧、卓連財、陶曉貞、陶世彬共同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