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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89號莊政諺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喜112年度婚字第1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政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89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莊政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莊OO(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莊OO(女,民國0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
三、被告應自未成年子女莊OO、莊OO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確定由原告單獨任之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莊OO、莊OO分別成年 之前1日止,分擔其扶養費每人每月各新臺幣12,500元,並按月於每月5日前交付與原告代為管理支用,如不足1月者,依當月實際 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被告如有遲誤1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者,其後之12期視為亦已到期。
四、訴訟及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被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喜股
書記官 李鎧安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