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388號被告王建忠即萬全古董之民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建忠即萬全古董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388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王建忠即萬全古董之旨揭,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莫忠俊  
被   告 王建忠即萬全古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