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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33號吳彩華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南院揚民郡112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彩華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33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吳彩華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5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伊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范文彬
相 對 人 吳彩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南大同路郵局第二一三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