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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3961號川田精機有限公司,田維勝,林佩芬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96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川田精機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川田精機有限公司、林佩芬、田維勝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96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川田精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佩芬
相 對 人 田維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396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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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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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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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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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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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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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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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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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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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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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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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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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