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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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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小字第728號林子仙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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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子仙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小字第72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子仙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1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72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   告 林子仙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72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222元,及其中新臺幣27,279元自民國
112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2,250元自民國112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1.63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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