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佘德義之民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佘德義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履行遺囑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佘德義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同意就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佘金龍遺留之遺產由原告單獨領取。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