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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000064號守護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宥芹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南院揚民波112年度勞補字第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守護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宥芹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4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守護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宥芹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0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告 劉宗源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被 告 守護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宥芹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46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