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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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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24號李勇毅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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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勇毅之民事起訴暨公示送達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24號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勇毅之民事起訴暨公示送達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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