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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373號黃永成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寅112年度護字第3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永成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373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永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將○○○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5日止延長安置三個月。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姝妤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