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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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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297號李仲原即李音潔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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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仲原即李音潔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29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李仲原即李音潔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29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吳聰瑋  
被   告 李仲原(即李音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事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音潔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70
萬957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八分之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萬9573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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