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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0617號柯孟妤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孟妤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6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柯孟妤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617號
原 告 謝宜宣
被 告 柯孟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百分之二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