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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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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04號錢吳好惠、侯陸太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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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南院揚民舒112年度司聲字第60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錢吳好惠、侯陸太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04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錢吳好惠、侯陸太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翁玉賢
送達代收人 朱萱諭
相 對 人 錢吳好惠
侯陸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錫喬、吳志津、錢吳好惠、侯陸太等4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錢吳好惠、侯陸太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錢吳好惠、侯陸太負擔新臺幣貳仟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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