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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61號陳芝蓮即陳貴香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芝蓮即陳貴香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6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陳芝蓮即陳貴香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月3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