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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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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562號林郁汶、林郁葶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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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郁汶即何靖儀之繼承人、林郁葶即何靖儀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62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林郁汶即何靖儀之繼承人、林郁葶即何靖儀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7日民事判決正本,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5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被   告 林郁汶兼何靖儀之繼承人
      林郁葶即何靖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郁葶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靖儀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郁汶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3,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林郁葶於繼承被繼承人何靖儀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郁汶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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