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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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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2年度司執字第135742號號翁啟哲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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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地    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
傳    真:(06)2956817,2937065
承 辦 人:祥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6)2956566轉25064
受文者:翁啟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112司執祥字第13574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所有在第三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742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翁啟哲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旨揭股票(該帳戶內之股票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在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本件執行費2,016元。
三、第三人如不承認旨揭股票存在,或於其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亦得依附件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
四、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股票市值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及發文字號。
五、本扣押命令之效力不及於旨揭證券帳號內已下市、已下櫃或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
六、本扣押命令之效力不及於各該扣押股票所生之股息、股利。請第三人勿扣押旨揭股票所配發之股息、股利。
七、倘債務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買回股票者(即庫藏股),請一併辦理扣押,並復知本院。
八、旨揭股票市值不足新臺幣3,500元元者,因扣除相關解繳、變賣及其他程序費用已無執行實益,故毋庸扣押。
九、旨揭債務人如經查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相同,而帳戶名稱不符者,亦請依本命令予以扣押,並將該資料復知本院。
十、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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