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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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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843號周芳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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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芳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4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
    達被告周芳賢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843號
原   告 黃莉榆  住詳卷
被   告 周芳賢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原112年度金訴字第722號改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331號)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933號),經本院刑事庭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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