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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21號沈坤德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沈坤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2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
達被告沈坤德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7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秀珍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333號8樓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住同上
被 告 沈坤德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839元,及其中新臺幣48,376元,自民
國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