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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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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563號張耀謙、賴美華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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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耀謙、賴美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63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張
    耀謙、賴美華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56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住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1段155號
被   告 張耀謙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賴美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1,079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9日
起至民國112年10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23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6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
日至民國112年12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65計算之違約
金;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
3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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