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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48號吳仲福、Nguyen Van Long(阮文龍)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喜112年度親字第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仲福、Nguyen Van Long(阮文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48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仲福、Nguyen Van Long(阮文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喜股
書記官 李鎧安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