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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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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57號楊榮山、張省三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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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南院揚民融112年度訴字第12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榮山、張省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57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楊榮山、張省三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5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   告 林文智
被   告 楊榮山
          張省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榮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元自民國97年4月10日起,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97年7月5日起,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97年8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楊榮山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為被告楊榮山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紹齊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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