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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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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施永福之公示送達相對人施永福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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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2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施永福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施永福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4日民事裁定。
三、主文內容:
    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9)融民初字第66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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