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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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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813號徐炎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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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炎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13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徐
    炎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8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徐炎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97元,及自民國90年12月21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
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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