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813號徐炎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炎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13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徐
炎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8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徐炎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97元,及自民國90年12月21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
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